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恢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桂香,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国街.
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桂香与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甘审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55万元以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54135.0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甘审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