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9执31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
负责人:温志诚,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超,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乾程源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诗,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唐诗,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乾程源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海超、唐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5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乾程源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海超、唐诗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乾程源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海超、唐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天津乾程源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海超所有的坐落于蓟州区鑫海东苑12-2-202房产查封,但因有人居住短期内无法处置,故暂未予处置,其有车辆及股权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曾将被执行人唐诗所有的坐落于蓟州区鑫海东苑10-3-201房产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唐诗已在本院查封前和案外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且双方已依约履行,故为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已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其有股权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其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张国兵
审判员  冯海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