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6-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5945188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8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款53908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7791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5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天津市蓟县××东侧下**(村)西侧鑫***12-2-202房产一处,本院对该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津QC××**的机动车一辆,申请人不申请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天津市蓟县,因疫情原因,未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恢复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