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申请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强清72号
申请人: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钱锋。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中星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0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中星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中星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1年12月27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了各项工作,因中星公司已久未经营,清算组虽接管到中星公司财产、印章、部分账簿及文书,但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中星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无有效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对中星公司的部分财产,中星公司股东同意优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中星公司股东对清算组作出的《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无异议并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29条规定,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无债权人参加中星公司清算财产分配,虽接管到中星公司财产、印章、部分账簿及文书,但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中星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二、终结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汀珺
审  判  员   王轶楠
审  判  员   王继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春城
书  记  员   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