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4769M。
法定代表人:屠方明。
被执行人:单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胜利东路(东关黄楼单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819004289。
法定代表人:余公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17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2执16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