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023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476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