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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018号4幢628、629、6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盛公司)以防止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92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813,865.78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6640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13,865.78元的冻结。现**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勇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86,134.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熙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