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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018号4幢628、629、6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勇盛建筑劳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盛公司)以防止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92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813,865.78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6640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13,865.78元的冻结。现**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勇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86,134.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熙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