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7077号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