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4013440**)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宁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中宁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4013440**)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中宁国用(2007)字第XXXX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