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执异1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