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宁夏中宁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672706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4402706元,2021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果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261元,由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713元,宁夏中宁发电有限公司负担325548元。因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8801元(暂计)。 执行中,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宁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宁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应当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宁05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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