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4536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6673-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3073234F)。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生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市鄞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2018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宁波市鄞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530元,由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