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华不锈钢工程部与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2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中台区七里锦华不锈钢工程部,住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WQLN6L。

经营者:陈有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XX月XX日,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XX镇XX路XX号。

被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8607。

法定代表人:范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兴果,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华不锈钢工程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6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绣不锈钢工程部支付工程款110866元,分别与2020年7月31日支付5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60860元。二、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绣不锈钢工程部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1月13日支付10000元。三、剩余30000元及调解书中确定的未到期的60860元,双方自愿同意在本次协议中一次协商解决,被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绣不锈钢工程部合计支付90860元。四、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五、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锦绣不锈钢工程部同意解除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控制措施。六、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双方一致同意终结(2020)陕0702执2688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2020)陕0702民初26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02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延 林

审 判 员 马 杰

审 判 员 苟 汉 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卿 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