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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535-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中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训兵进行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郭训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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