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5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宇虹,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范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0二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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