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兴利,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归还申请人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共计34119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2018)陕0104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