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白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3116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9月9日出身,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白雪,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雪、庞万成、***、四川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吴尚超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庞万成、***、四川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煦
                                                  书记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