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山东金麟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众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1620号
原告:陈祥友,男,1957年8月5日出生,宁阳县32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虹,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泉,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宁阳县22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齐齐,宁阳泰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城欣街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辉,山东金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众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岳家装乡和美嘉苑社区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少元,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祥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宿丰强
人民陪审员  周庆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