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9973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崔颖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胡志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邢玉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