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2738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巨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B栋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435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巨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31.02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