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7366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7WK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9日依法向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901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