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074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涌,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蔡彬。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202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74.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3674.205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签章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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