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515民初3202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岭海路涂池居委会办公楼二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1HW138L。
负责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6元,减半收取计9298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