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赵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7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阔,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审被告: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西张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工业园区。
负责人:祝敬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西张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5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上诉人山东胜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阎鹏
审判员井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