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2139号



申请人: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强明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发现存款。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