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456号
原告: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强明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广中影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何琼,董事长。
被告:中广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原告四川博达至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广中影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广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黄真理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