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153号
 
申请人: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敢当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收到咸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保全申请人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行西安城东支行、中国银行西安西京医院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550000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行西安城东支行、中国银行西安西京医院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