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兵。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献光,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85273.6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5)安执字第9号,因该公司财产暂无法变现,2015年6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24日本院以(2017)云018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安宁金地化工重整计划草案》,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止。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树荣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