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民初379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羌族,务农,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香(系原告姐姐),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翎,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多元总部国际**。
法定代表人:周华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仕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