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民初379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羌族,务农,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香(系原告姐姐),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翎,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多元总部国际**。

法定代表人:周华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仕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