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77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新疆智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二期7栋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标,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6.3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31.3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孙津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