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677号 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二期7栋4**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