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822号 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333盈科棕榈园二期7栋4**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