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起与***、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4714号 原告:**起,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南路75号意中大厦13层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2NN4T。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起与被告***、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起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