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1673号 原告: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岔路口以南100米)。 经营者:***,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阜康市。 被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 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与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8.12元,减半收取1,359.06元,由阜康市***特种气体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