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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樟良,衢州市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创世***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0919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车千里。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创世***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