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400号
原告:传蓝(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8671(商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BMX1WQ66。
法定代表人:***,系传蓝(宁波)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系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传蓝(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传蓝(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告知后又未能实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传蓝(宁波)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石平统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