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621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龙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