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4268号
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实验小学,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文化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