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04执3681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明川路阳光100南园1号楼办公楼一层。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16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96339元。
经查,本案所涉工程款应出自房屋应急维修资金,目前暂不具备拨付条件,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津0104执36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