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4财保171号 申请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人侯XX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的账户(1604********)内的金额66654.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022415050900040200××××保险金额66654.00元)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的账户(1604********)内的金额6665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