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卓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843号

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7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三路30号8栋1单元10楼1018号。

法定代表人:覃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讴,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计867.5元,由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