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843号
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7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三路30号8栋1单元10楼1018号。
法定代表人:覃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讴,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计867.5元,由原告四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