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267号
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东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59794731。
法定代表人:朱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海安市江海西路57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0515940A。
负责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成,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