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013号
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东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3825R。
法定代表人:朱道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邦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未补充被告其他地址也未申请公告。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申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