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866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东北角中泰国际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1792911N。
法定代表人:***,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1705497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29011972********。
被申请人: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095418476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678930X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方伟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91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864150019000005030001的银行存款,因该账户为被申请人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该基本账户的冻结影响了被申请人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86415001900000503000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生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