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4547号
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红伟
住所地: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路交叉口东南南阳市。
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光申
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安皋路口西
被告南阳三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娟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兵
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39号
被告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光申
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滨河路与方山路交汇处东南角
被告南阳市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合军
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
被告南阳玉情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峰
住所地:内乡县
被告江光申,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江千里,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王合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告聂琳,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张兵,男,汉族,1969男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锋,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付长楼,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王倩,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张志,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南阳三弘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南阳市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阳玉情珠宝有限公司、江光申、江千里、王合军、聂琳、张兵、李锋、付长楼、王倩、张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依法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祁白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