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38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南路建业凯旋广场B座10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10号院15号楼31号。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63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7256元。现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725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