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252号
原告:北京华油**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5号鸿基世业商务酒店A3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C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油**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联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油**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北京华油**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油**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