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

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史冬,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95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许旻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