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4086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区新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4-10)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风,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公章)
法官助理翟叶琴
书记员董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