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

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4086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区新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4-10)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风,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公章)

法官助理翟叶琴

书记员董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