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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4-10)。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迎宾新都小区北大门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7093299E。
法定代表人:苏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9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4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期限一年,如需要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联系本院;
2、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注册。注册地已经更换其他物业div>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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